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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 关于仲裁事项

2021-04-28 00:00:00

兹提述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4月9日、2013年10月10日之公告(「公告」)及2013年12月之通函(「通函」)。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及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现向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提供以下与仲裁通知书和仲裁有关的进一步资讯。正如通函中披露,2013年10月10日,公司与上置控股签订了资产剥离主协议,约定公司有条件同意出售,以及上置控股有条件同意购买剥离资产,并偿还相关应付款,合计金额人民币2,069,832,594元。其中,剥离资产对价为人民币1,003,106,105元,应偿还贷款为人民币1,066,726,489元。

上置控股在仲裁通知书中提出:

公司已经收到资产剥离对价金额人民币2,442,821,454元,根据资产剥离主协议中约定的总对价人民币2,069,832,594元,上置控股超付公司人民币372,988,860元(「争议金额」),公司尚未将争议金额偿还上置控股。上述争议金额主要涉及税收滞纳金,土地閒置费,工程款及利息,所得税及滞纳金,往来款,股权转让对价,往来款利息,某些剥离资产增值以及某些剥离资产少支付的对价部分。

除此之外,上置控股提出根据资产剥离主协议,总对价应下调人民币1,720万元,公司还应相应支付上置控股人民币1,720万元。

根据资产剥离主协议,如果第三方支付的剥离资产对价高于资产剥离主协议中约定的该剥离资产享有的对价,超出部分应从上置控股应支付的最后一期对价中扣除(「溢价条款」)。上置控股声称,公司在将某些资产出售给第三方的时候,故意给剥离资产不合理的定价,违背了溢价条款。公司因此应支付该剥离资产的合理估值与公司处置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超额对价损害赔偿」)作为损失赔偿(具体金额有待评估)。综上,仲裁通知书中,上置控股要求的赔偿包括:(i)公司赔偿人民币390,188,860或有待评估的金额;(ii)超额对价损害赔偿,具体金额待评估;(iii)利息;(iv)其他进一步济助;(v)讼费。

公司正在就仲裁通知书寻求法律咨询以及检视仲裁的潜在影响,董事会将在考虑法律咨询意见后采取适当的应对方案。公司会在适当时候及《上市规则》、证券期货条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进一步公告,向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就仲裁事宜披露最新情况。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时请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