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Motion Automotive Technology (Suzhou) Co. Ltd.知行汽车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74)关连交易贷款协议贷款协议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本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甲订立贷款协议甲,据此,贷款人同意按照贷款协议甲之条款及条件向借款人甲授出贷款人民币 11000000元。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本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乙订立贷款协议乙,据此,贷款人同意按照贷款协议乙之条款及条件向借款人乙授出贷款人民币 2700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借款人甲为本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及控股股东,借款人乙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借款人甲和借款人乙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贷款协议甲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中最高者超过0.1%但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贷款协议甲因此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贷款协议乙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中最高者超过0.1%但低于 5%,且贷款协议乙下总额低于300万港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1)条,贷款 协议乙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1I. 绪言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本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甲订立贷款协议甲,据此,贷款人同意按照贷款协议甲之条款及条件向借款人甲授出贷款人民币 11000000元。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本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乙订立贷款协议乙,据此,贷款人同意按照贷款协议乙之条款及条件向借款人乙授出贷款人民币 2700000元。 II. 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贷款协议甲 贷款协议甲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贷款人本公司借款人甲宋阳先生贷款本金额人民币11000000元年期自贷款甲提取日期起计固定期三年利率贷款甲按照年利率3.45%计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24年 6月20日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还款贷款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须于贷款甲期限届满后悉数偿还。经贷款协议甲下双方一致协商同意,借款人甲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 违约如借款人甲逾期还款,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通过诉讼等方式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甲承担。 2贷款协议乙 贷款协议乙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贷款人本公司借款人乙李双江先生贷款本金额人民币2700000元年期自贷款乙提取日期起计固定期三年利率贷款乙按照年利率3.45%计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24年 6月20日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还款贷款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须于贷款乙期限届满后悉数偿还。经贷款协议乙下双方一致协商同意,借款人乙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 违约如借款人乙逾期还款,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通过诉讼等方式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乙承担。 III. 贷款协议之原因及裨益 贷款协议的条款(包括适用利率)乃由贷款人与借款人计及当前市场利率及惯 例后按公平原则磋商达致。贷款协议由贷款人考虑到以下各项后订立:(i)本集团的良好财务状况及现有现金盈余;(ii)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每年所 产生的利息收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一年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iii)鉴 于借款人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变现足以支付彼等贷款本金额及利息付款,本公司信纳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以及信贷风险相对较低。鉴于上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虽然贷款协议并非于本公司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但贷款协议之条款属一般商业条款或对本公司而言更佳的条款及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贷款甲和贷款乙将由本集团的内部资源拨付。 3由于借款人甲为本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及借款人乙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彼 等被视为于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并已就董事会批准相关交易的各自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概无其他董事于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权益及须就批准贷款协议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IV. 订约方之资料 本集团是一家中国自动驾驶解决方案提供商,依托计算平台,高效软件中间件,人工智能算法等多项先进系统研发能力,通过软件与硬件的高效结合,为客户提供先进的自动驾驶解决方案。 宋阳先生为本公司的董事长兼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及控股股东。于本公告日期,其在于合计8148202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总额约36.00%。 李双江先生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于本公告日期,其在于合计1423846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总额约6.29%。 V.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借款人甲为本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及控股股东,借款人乙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借款人甲和借款人乙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贷款协议甲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中最高者超过0.1%但低于 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贷款协议甲因此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贷款协议乙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中最高者超过0.1%但低于 5%,且贷款协议乙下总额低于300万港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1)条,贷 款协议乙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4VI.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所用词汇应具有如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借款人」指借款人甲和借款人乙的统称 「借款人甲」指宋阳先生,本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及控股股东 「借款人乙」指李双江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本公司」指知行汽车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274)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贷款人」指本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甲」指贷款协议甲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甲授出的贷款本金额人民币11000000元 「贷款乙」指贷款协议乙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乙授出的贷款本金额人民币2700000元 「贷款协议」指贷款协议甲和贷款协议乙的统称 「贷款协议甲」指贷款人与借款人甲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订立的贷款协议 5「贷款协议乙」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乙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订立的贷款 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指百分比承董事会命 知行汽车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宋阳香港,2024年7月2日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董事长兼执行董事宋阳先生;执行董事卢玉坤先生及李双江先生;非执行董事李程晟先生、陶志新先生及杨元奎先生;以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张为公博士、刘勇先生及薛睿女士。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