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
本公司宣布,招股章程所述的超额配股权已由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於2016 年12 月8日部分行使,涉及合共27,542,000 股H股(「超额配发股份」),占行使任何超额配股权前根据全球发售可初步提呈的发售股份总数约5.10%,以用於(其中包括)补足国际发售的超额配股。本公司将按每股H股3.78港元(即全球发售下每股发售股份的发售价,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香港联交所交易费)发行及配发超额配发股份。
稳定价格行动及稳定价格期结束
本公司进一步宣布,有关全球发售的稳定价格期已於2016 年12 月8 日(即截止办理香港公开发售认购申请登记日期後第30日)结束。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作为稳定价格经办人(「稳定价格经办人」)於稳定价格期内进行的稳定价格行动如下:
(1) 於国际发售中超额配发合共81,000,000 股H股,占行使超额配股权之前根据全球发售可初步提呈的发售股份总数约15%;及
(2) 於稳定价格期期间在市场上按每股H股价格范围由3.72港元至3.78港元(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香港联交所交易费)接连购买合共53,458,000 股H股,占行使超额配股权前全球发售下初步提呈发售股份的9.90%。稳定价格经办人於稳定价格期在市场上作出的最後一次购买为2016 年12 月8日按每股H股3.77港元(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 香港联交所交易费)的价格购买;及
(3) 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於2016年12月8日就合共27,542,000股H股(相当於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前根据全球发售可初步提呈的发售股份总数约5.10%)按每股H股的发售价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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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
本公司宣布,招股章程所述的超额配股权已由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於2016 年12 月8日部分行使,涉及合共27,542,000 股H股,占行使超额配股权之前根据全球发售可初步提呈的发售股份约5.10%。
本公司将按每股H股3.78港元(即全球发售下每股H股的发售价,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香港联交所交易费)发行及配发超额配发股份。超额配发股份将用於(其中包括)补足国际发售的超额配股。
按照中国有关减持国有股的相关法规,於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後将中国大唐及资本控股所持的内资股转换为H股(「换股」)(即2,754,200 股H股,相当於本公司根据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而可发行的H股数目的10%)的H股股份,将由社保基金持有。上述内资股将根据中国有关法规按一对一基准转换为H股。本公司将不会自换股收取任何所得款项。
上市批准
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批准超额配发股份上市及买卖。预期超额配发股份将於2016年12月15日上午九时正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开始上市及买卖。
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後的股本
本公司紧接完成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前以及紧随完成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後的股权架构如下:
紧接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前 紧随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後
股份数目 占股本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占股本概约百分比
内资股 2,346,000,000 79.80% 2,343,245,800 78.96%
由内资股转换并
转移至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的H 股 54,000,000 1.84% 56,754,200 1.91%
其他公众股东 540,000,000 18.36% 567,542,000 19.13%
所得款项用途
在扣除与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有关的承销佣金及其他估计费用後,本公司自发行及配发超额配发股份所获额外所得款项净额约100百万港元,将用於招股章程「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 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载的用途。
稳定价格行动及稳定价格期结束
本公司进一步宣布,有关全球发售的稳定价格期已於2016 年12 月8 日(即截止办理香港公开发售认购申请登记日期後第30日)结束。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作为稳定价格经办人(「稳定价格经办人」)於稳定价格期内进行的稳定价格行动如下:
(1) 於国际发售中超额配发合共81,000,000 股H股,占行使超额配股权之前根据全球发售可初步提呈的发售股份总数约15%;及
(2) 於稳定价格期期间在市场上按每股H股价格范围由3.72港元至3.78 港元(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香港联交所交易费)接连购买合共53,458,000 股H股。稳定价格经办人於稳定价格期在市场上作出的最後一次购买为2016 年12 月8日按每股H股3.77 港元(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香港联交所交易费)的价格购买;及
(3) 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於2016 年12 月8日就合共27,542,000股H股(相当於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前根据全球发售可初步提呈的发售股份总数约5.10%)按每股H股的发售价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以便为根据其各自的基石投资协议向已同意延迟交付所认购H股的两名基石投资者交付有关股份。
公众持股量
香港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豁免,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8.08(1)条规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低,而由公众人士不时持有的H股最低百分比为以下各项的最高者:
(a)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5%(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b) 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公众所持H 股的相关百分比(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或
(c) 倘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公众所持H 股的相关百分比。
紧随超额配发股份发行及配发後,公众人士持有的H股数目相当於不少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21.04%,符合香港联交所授出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8.08(1)条规定而提出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