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公司投资程序,加强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股权及资产收购、新设子公司及其他对外投资事项(以下合称「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就超过其权限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超过半数。
第四条 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为会议的召集人。
第六条 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为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审议公司投资战略、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投资项目评估制度及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或政策;
(三) 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负责作好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上报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拟投资对象、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及
(四) 由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审批权限内的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如投资项目超出投资委员会审批权限,由投资委员会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反馈给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需经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後,方可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投资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於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的,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五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做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均为工作日。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