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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环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6-11-14 06:4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包括其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多於半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为会议的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和经验方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七)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便於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对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及相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本公司内部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工作汇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後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协助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徵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及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後续工作。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於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的,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做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 在每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日,向提名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 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见书,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及

(三) 在会议结束後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分发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日」均为工作日。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