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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环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6-11-14 06:4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聘;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为会议的召集人。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负责作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及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於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的,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做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均为工作日。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