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之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通告(「股东週年大会通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载有股东週年大会通告之通函(「股东週年大会通函」)、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之股东週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之经修订股东週年大会通告(「经修订股东週年大会通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载有经修订股东週年大会通告之补充通函(「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之股东週年大会之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股东週年大会通函及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澄清,因股东週年大会通告、股东週年大会通函、代表委任表格、经修订股东週年大会通告、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及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所示将在股东週年大会考虑的第一项普通决议案存在无心之手民之误,第一项普通决议案应修改如下: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监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本公司亦确认,除上述澄清者外,股东週年大会通告、股东週年大会通函、代表委任表格、经修订股东週年大会通告、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及经修订委任代表表格所有其他内容均属正确并维持不变。本澄清公告旨在补充股东週年大会通函、经修订股东週年大会通告、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及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并须与上述文件一併阅读。因此,除上述澄清者外,以现有形式呈列之股东週年大会通函、经修订股东週年大会通告、股东週年大会补充通函及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之中英文版本将继续生效。就股东週年大会寄发之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将仍然有效,且可供股东週年大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