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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更新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之联合公告

2020-10-09 00:00:00

本联合公告由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津燃华润」)各自之董事会根据《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而作出。除另有指明者外,本联合公告所用之专有词汇与本公司与津燃华润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之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谨此提述本公司与津燃华润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二零一八年七月八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和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燃气」)及华润燃气(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双方于(1)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就成立津燃华润订立的合营企业协议及补充协议,其中述明天津燃气将逐步将其全部天然气相关业务转让予津燃华润(「整体交易」);以及(2)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订立之备忘录,其中述明就整体交易中涉及天津燃气向津燃华润转让本公司的内资股(「可能转让事项」)。待各方就可能转让事项订立了正式协议及其项下的先决条件已经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后,津燃华润(或其全资附属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将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约70.54%股权。

可能转让事项的最新资料

诚如津燃华润和天津燃气(「双方」)所告知,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至本公告日期,双方仍在寻求完成有关进行整体交易所涉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形成的各类资产和工程项目结算定值工作(「工程定值工作」)余下部分的解决方案(「方案」)。由于尚未完成的工程定值工作涉及历史最久远的部份,因时间流逝而导致资料不齐,双方还在讨论处理相关部分的工程定值工作的方法,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庆及中秋假期的影响,双方目前无法确定完成工程定值工作的时间。天津燃气已积极与相关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联繫,用其最大努力尝试整合所需的材料及寻回散失的资料,以加快推进完成余下的工程定值工作。双方将在完成方案后开始确定整体交易的资产范围和新的评估基准日,以开展整体交易的审计评估工作(「审计评估工作」)。鉴于上述进展,津燃华润和天津燃气现阶段预期整体交易和可能转让事项的里程碑工作目标依次序为:

1. 完成最后的工程定值工作;

2. 完成审计评估工作,预计在审计评估工作开展后五至六个月内完成;

3. 完成具体交易条款进行磋商,预计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一至两个月完成;及

4. 向中国内地及香港相关政府及监管当局取得及完成一切必要的批准、同意、备案及╱或登记,预计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完成。

由于上述里程碑目标必须依次序完成,双方必须在完成工程定值工作或确定方案以及确定新的评估基准日后才开始准备审计评估工作和预计整体交易和可能转让事项的可能进行日期, 而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的联合公告中的述及的可能进行日期不再适用,而由于资料不齐,目前尚未能确定工程定值工作完成日期。双方需在取得解决工程定值工作余下部的方案后方能确定可能进行日期。因此,现阶段未能预计可能进行日期。 虽然现阶段由于上述困难和评估基准日的潜在变动未能预计可能进行日期,双方仍然有充分意愿按上述里程碑工作目标进行整体交易和可能转让事项。双方会按实际可能儘早公佈新的可能进行日期。 可能转让事项可能会或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及╱或证券时务必审慎行事。

每月更新公告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与津燃华润将每月刊发公告列明上述进展,直至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作出确实要约意图之公告,或就决定不继续进行有关要约作出公告为止。本公司与津燃华润将于适当时候及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之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谨请留意,本联合公告所述有关全部已发行股份之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概不保证备忘录及╱或合营重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相关之任何商讨及╱或协议将会进行、落实或最终达成。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及╱或证券时务必审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