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栢能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21 16:37:00

兹通告栢能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新界沙田泽祥街18号香港沙田凯悦酒店大堂楼层凯悦厅II及III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考虑及酌情以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

3. 重选董事及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附带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其他证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於有关期间结束後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附带认购股份权利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其他证券);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惟在以下情况下所配发及发行之股份不包括在内:(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为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包括董事)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入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类似安排,所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授出或行使而发行之任何股份;或(iii)作为以股代息或就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股份之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份股息之类似安排而发行之任何股份;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现有认股权证或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利而发行之任何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而上述授权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时间(以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透过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时。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之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根据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司法权区法例或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根据上述法例或规定厘定任何限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或其范围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迟後,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经不时修订之规则及规例以及此方面之一切适用法例并在其规限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或在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联交所就此目的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股份」);

(b)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获授权於有关期间购回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时间(以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透过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时。」;

7.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及第6项决议案通过後,扩大授予董事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之无条件一般性授权,方法是加入数目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获授之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之数额,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面值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所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於以下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a)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身分,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确保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股东必须将其正式加盖印花之转让文据连同相关股票在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b) 拟派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拟派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之记录日期定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星期一)。为厘定有权获派拟派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之股东身分,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获派拟派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股东必须将其正式加盖印花之转让文据连同相关股票在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