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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天财经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11 20:03:00

兹通告皓天财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9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藉以处理以下普通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刘琳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李咏思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重选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考虑及酌情以普通决议案形式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I) 「动议:

(A) 在下文本决议案第(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订立或授出可能须在有关期间或其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於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之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本决议案第(A) 及(B)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及发行之股本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受此数额限制,惟根据下列方式发行者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当时所采纳可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主要行政人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类似安排;或(ii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不时之规定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出权力时。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除外或其他安排。」

(II)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第(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该等股份须根据所有适用法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规则及规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并受其所规限而进行;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A)段之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应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之期间:

(i) 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出权力时。」

(III) 「动议待本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部分)所载第4(I) 及4(II)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本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部分)所载第4(I)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本公司根据本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部分)所载第4(II)项决议案所给予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数,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10%。」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於以投票方式表决时,可以亲身或由代表作出表决。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必须加盖印监或由高级人员、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

3. 代表委任表格及(倘本公司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 代表委任表格於当中所列作为签立日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後失效,惟倘大会原订於该日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而於续会进行表决者除外。

5.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就该股份(不论亲身或透过代表)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於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会接受排名首位者(不论亲身或透过代表)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联名持有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排名次序而定。

6. 填妥及交付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7. 载有必要资料以便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本通告所载第4(II)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之说明函件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之通函(「通函」)附录一内。

8.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内股份之过户概不受理。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 室。

9. 通函附录二载有拟於大会上重选连任为本公司董事之退任董事各自之资料。

10. 通函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