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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s)条作出的公告

2019-10-11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s)条作出。

兹提述香港会计师公会(「该公会」)辖下一纪律委员会(「该委员会」)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对华油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胡国强先生(「胡先生」)作出的颁令。

根据该公会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发佈的新闻稿,该委员会因一间会计师事务所及胡先生就一家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于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个月期间及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核数师意见时没有或忽略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该公会颁佈的专业准则,对彼等作出谴责,并命令该会计师事务所及胡先生须分别缴付罚款350,000港元及100,000港元。此外,该会计师事务所及胡先生被命令须共同缴付纪律程序费用共计184,690港元。

根据颁令的内容,胡先生并无被指控或被发现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该颁令对胡先生继续履行其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务的能力不会造成影响。据董事会所知,概无有关上述情况的其他资料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