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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收购位于日本福岛县的物业补充公告

2019-08-16 00:00:00

兹提述株式会社ニラク·ジー·シー·ホールディングスNIRAKU GC HOLDINGS INC.*(「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收购事项的主要交易。除另有所述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代价之基准

如该公告所述,收购事项之代价乃由订约方经参考现行市况以及物业位置及以日式弹珠机游戏馆业务为中心的日本国内娱乐业的投资潜力后公平磋商釐定。

本公司及卖方为日式弹珠机业务的竞争对手,对以日式弹珠机游戏馆业务为中心的日本国内娱乐业有广泛的瞭解。其亦熟知郡山市的房地产状况。如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全年业绩公告所述,日式弹珠机行业仍然处于困难时期,整个行业的市场萎缩,愈来愈多日式弹珠机游戏馆营运商正面临管理困难及关闭日式弹珠机游戏馆的趋势。相信这一下行趋势将持续一段时间,整个市场的问题(如发掘年轻人新市场及防止现有玩家流失)并无即时的解决办法。双方承认物业就战略投资而言作为福岛县的日式弹珠机游戏馆对本公司的价值,并同意代价定为物业估值的溢价。

物业的估值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由独立估值师JLLMorii Valuation & Advisory K.K. 以成本法(即按估值日期的重置成本扣除所需折旧)在假设的基础上进行。本公司承认,市场价值应作为釐定物业收购代价的主要因素。然而,于就代价进行谈判及协定代价定为物业估值的溢价时,本公司亦强调物业作为日式弹珠机游戏馆就位于贸易区及大面积(容纳960部日式弹珠机及日式角子机)的竞争优势。本公司将根据物业的特徵制定业务计划,并预期物业可为本公司提供持续的收益来源并为经营溢利带来正面影响。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

如该公告所述,本公司在郡山市地区拥有10家店舖。就日式弹珠机数量而言,本公司在郡山市的现有店舖相对规模较小。本公司计划维持现有店舖的现有表现。鉴于物业于郡山市的地理位置优越,本公司相信本公司将在物业经营的新店舖将吸引其他主要竞争对手的客户。由于店舖规模小以及大多数店舖位于离郡山市商业区相对较远的地方,本公司过去难以吸引其他主要竞争对手的客户。因此,于物业及本公司现有店舖的业务将增强本公司的竞争力,并使本公司在郡山市地区的日式弹珠机游戏馆业务中处于领先及主导地位。

本公司计划未来在整个郡山市地区扩大经营业绩。本公司估计,目前郡山市约31.7%的客户造访本公司现有的店舖。本公司的目标为透过于物业增设大型店舖将此百分比增加10%,本公司认为这将吸引更多客户,郡山市超过40%的客户将造访本公司的店舖。

物业位于福岛县郡山市,为福岛县「Nakadori区」的区域市中心,人口33万,由于估计玩家约为4000人,该区域被认为是一个优势区域。物业位于繁忙的主干道旁,因而非常显眼,且已为停车场预留空间。本公司计划在物业中安装960部日式弹珠机及日式角子机。就规模而言,物业于周边地区应属名列前茅,并且具有竞争优势。物业将增加本公司在该市的市场份额。本公司认为,就本公司于周边地区营运其日式弹珠机游戏馆而言,另觅其他具相似面积的其他相若日式弹珠机游戏馆或其他合适物业将面临巨大困难。

物业适合经营较大规模的日式弹珠机游戏馆,及倘其他竞争对手接管该日式弹珠机游戏馆,本公司的业务将受到不利影响。物业内现有的日式弹珠机游戏馆由卖方于二零零五年八月开设。自此,本公司缓解Gaia Pachinko Hall造成的负面影响。然而,本公司认为,于卖方有意撤出物业时收购物业符合本公司的利益。倘物业获另一竞争对手收购,则该名竞争对手可能会于物业开设新店。

本公司估计,与竞争对手所经营物业规模(即安装了相若数量的日式弹珠机及日式角子机)类似的日式弹珠机游戏馆,会对本公司附近日式弹珠机游戏馆每个财政年度经营溢利产生约500百万日圆(相等于约35.65百万港元)的负面影响。此估计乃基于二零一五年十月Sirius Corporation在福岛县郡山市横冢2丁目开设N–1郡山店对本公司经营溢利造成的影响而作出。该店为一间新的日式弹珠机游戏馆,拥有947部日式弹珠机及日式角子机。其距离物业约1.5公里,本公司认为如物业出售予其他竞争对手,这可适当反映其对本公司业务产生负面影响的相关程度。透过将N–1郡山店开设后三个财政年度(二零一五财年、二零一六财年及二零一七财年)的经营溢利与N–1郡山开设前一个财政年度(二零一四财年)相比,本公司计得对其后三个财政年度经营溢利的影响约为每个财政年度500百万日圆(相等于约35.65百万港元)。

有关卖方的资料

卖方GAIA Co.Ltd.由Yoshihara家族拥有及控制。本公司已确认,就其所深知:(1)除正常业务关係外,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与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并无任何特别值得注意的关係;及(2)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与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就收购事项(买卖协议除外)订有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安排、协定、谅解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