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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 - 有关物业收购事项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01-24 00:00:00

收购事项

宏安及宏安地产董事会分别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买方(为宏安地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收到由卖方(一间为政府控股之实体)发出之中标通知书,内容有关买方所提呈以代价为653,000,000港元购买该物业之投标书。

一般资料

由于宏安地产就收购事项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宏安地产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及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佈之规定。

由于宏安就收购事项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低于100%,故收购事项构成宏安一项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佈及股东批准之规定。经宏安之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宏安之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繫人于收购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倘若宏安就批准收购事项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则概无宏安之股东须放弃投票。宏安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规定,取得邓清河先生及其联繫人(彼等于本联合公佈日期持有宏安股份9,984,356,772股,占宏安全部已发行股份约54.50%之控股股东群)之书面股东批准,以代替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收购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宏安须于本联合公佈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其他资料)收购事项其他详情的通函予宏安股东。由于宏安需更多时间编制及确定载入通函之宏安集团财务资料,宏安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预期通函将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宏安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