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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安地产有关出售一间附属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8-03-29 22:56: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临时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收购而卖方同意出售待售股份并转让股东贷款之利益,代价为83,800,000港元。

目标公司持有之该物业包括位於九龙弥敦道732号宽成楼地下(包括阁楼)之物业,目前空置。

一般事项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出售事项之其中一项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临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而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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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协议

1.日期: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2.订约方:i.卖方:EastRunInvestmentsLimited(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及

ii.买方:GoldlandEnterprisesLimited(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且与彼等概无关连,及本公司与买方於临时协议日期前概无进行任何先前交易,该交易将需与出售事项合并计算。

3.将予出售之资产

根据临时协议,买方同意收购而卖方同意出售待售股份(相当於本公布日期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并转让股东贷款之利益。

4.代价

买方就购买待售股份及股东贷款应付卖方之代价将为83,800,000港元(其须经参考於完成时目标公司的流动资产净值,即目标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包括物业及任何递延税项),减去其於完成日期的负债总额(不包括递延税项、股东贷款及现有银行贷款)作出调整,惟无论如何不多於83,800,000港元)。买方应按下列方式向卖方支付代价:

(a)初始按金金额3,000,000港元应於签订临时协议後支付予卖方律师,而卖方律师应作为利益相关者持有;

(b)其他按金金额5,380,000港元应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支付予卖方律师,卖方律师应作为利益相关者持有;及

(c)代价余额应由买方於完成时支付予卖方。

代价乃由买方与卖方经参考相较目标公司所持该物业而言类似地点之类似物业的现行市价及当前租金回报率後公平磋商厘定。

5.完成

根据临时协议,完成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买方与卖方可能以书面协定落实完成的其他日期)落实。

有关目标公司之资料

目标公司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物业投资。於本公布日期,目标公司由卖方直接全资拥有。

目标公司主要持有位於九龙弥敦道732号宽成楼地下(包括阁楼)之该物业,实用面积约为2,495平方尺,作为商业用途。

该物业目前空置,其须於完成时交吉。

下文载列目标公司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之经审核财务资料,有关资料乃摘录自目标公司根据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之经审核财务报表: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六年

百万港元 百万港元

(经审核) (经审核)

收益 2.2 2.2

除税前溢利╱(亏损)净额 4.5 (2.0)

除税後溢利╱(亏损)净额 4.2 (2.2)

目标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之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20,900,000港元。

出售事项可能构成之财务影响

紧随完成後,目标公司将终止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及目标公司之财务业绩将不再於本集团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於偿还未偿还银行贷款约15,800,000港元後及经扣除其他相关开支後)约66,800,000港元,将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根据(其中包括)代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之未经审核资产净值、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之未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约为16,800,000港元、目标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欠下的股东贷款约53,900,000港元及出售事项之相关开支,本集团目前预计完成後将从出售事项录得亏损约9,000,000港元。

股东应注意上述数字仅供说明。出售事项之实际亏损与上述或会有所出入,并将根据目标公司於完成日期之财务状况及本公司核数师进行审阅方可确定。

出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发展待售住宅及商业物业业务及投资商业及工业物业业务作资本增值。买方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物投资控股业务。

董事认为出售事项通过间接实现於该物业之投资使本集团受益,同时改善本集团的流动资金及整体财务状况。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临时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出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出售事项之其中一项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临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而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宏安地产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1243)

「完成」指出售事项完成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指卖方根据临时协议出售目标公司之待售股份及股东贷款予买方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物业」指位於九龙弥敦道732号宽成楼地下(包括阁楼)之物业,实用面积约为2,495平方尺

「临时协议」指买方与卖方就出售事项於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之临时买卖协议

「买方」指GoldlandEnterprisesLimited(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临时协议项下的买方)

「待售股份」指目标公司一股已发行普通股股份,相当於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卖方实益持有

「股东贷款」指目标公司於完成日期结欠卖方的贷款(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该贷款的本金额为53,996,069港元,於完成前或有所变动),为免息贷款及须按要求偿还,须受临时协议条款及条件所限,并将於完成时由卖方转让予买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所赋予之涵义

「目标公司」指安兴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由卖方直接全资拥有业务)

「卖方」指EastRunInvestmentLimited(一间於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