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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桦控股持续关连交易 更新物业租赁合同

2014-02-12 18:38:00

本公告乃按上市规则第14A章而发出。

於2014年2月12日,本公司三家子公司,即上海双桦、友申实业及双桦汽车配件爲承租人,与出租人上海奥拓玛,就办公室物业,签订新物业租赁合同,从2014年1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爲期两年。

上海奥拓玛58%之股权爲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孔小玲女士所拥有,孔女士爲本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郑平先生之配偶,余下42%之股权由本公司重大股东董宗德先生拥有。因此,上海奥拓玛被当作爲本公司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第14A章,更新物业租赁合同及由此拟産生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新物业租赁合同与原有租赁合同性质相同,分别涉及於本公司2011年6月17日招股书中披露或2012年年报中披露之相同立约方及相同物业,每月租金已按现行市场价格调整及提升,年度上限亦需要更新。

由於截至2015年12月31日新两年租赁合同下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不少於0.1%但低於5%,故由此拟産生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4条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检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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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合同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於2014年2月12日,本公司三家子公司,即上海双桦、友申实业及双桦汽车配件爲承租人,与出租人上海奥拓玛,就办公室物业,签订新物业租赁合同,新物业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2014年2月12日

出租人: 上海奥拓玛

承租人: (a)上海双桦

   (b)友申实业

   (c)双桦汽车配件

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物业:单位908,909,910,911及912

位於中国上海蒲东福山路458号同盛大厦9楼

总楼面面积:711.51 平方米

用途:办公室

月租:人民币102,458,不括公共设施费用、清洁费及其他从使用

物业産生之费用,这些费用需由承租人自付

付款条款:每月租金需於15天前预付

新旧物业租赁合同其他重要条款维持不变。

历史数字

本集团根据现有租赁合同於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曾支付的金额约为: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2011 2012 2013

人民币1,635,000 人民币1,314,000 人民币1,153,000

本集团根据现有租赁合同於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期间所支付的总金额并无超出年度上限。

修订2014年及2015年年度上限

根据新租赁合同的条款,本公司估计,新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持续关连交易於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经修订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2014 2015

RMB2,000,000 RMB2,000,000

董事於估计上述经修订年度上限时主要计及以下因素:

?就现有租赁合同下所有租赁物业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实付的租金;及

?参照同等级别和同一商业大厦其他物业租值。

订立新租赁合同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以上海爲基地,因此需要相关办公室地方。董事认为,倘本集团继续使用相关办公室地方,而不搬迁到另一幢办公楼宇,可节省大量时间及成本。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租赁合同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乃(1)於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2)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及(3)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亦认为,经修订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部分董事,即郑先生及孔女士,於新租赁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已於有关董事会会议上就批准新租赁合同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有关本公司、上海双桦、友申实业、双桦汽车配件及上海奥拓玛的资料

本公司爲主营生産及销售汽车空调系统及相关配件之业务。

上海双桦、友申实业及双桦汽车配爲本公司子公司。

上海奥拓玛爲物业投资公司。

上市规则的涵义

上海奥拓玛58%之股权爲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孔小玲女士所拥有,孔女士爲本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郑平先生之配偶,余下42%之股权由本公司重大股东董宗德先生拥有。因此,上海奥拓玛被当作爲本公司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第14A章,更新物业租赁合同及由此拟産生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新物业租赁合同与原有租赁合同性质相同,分别涉及於公司2011年6月17日招股书或2012年年报中披露之相同立约方及相同物业。签订新物业租赁合同後,每月租金已按现行市场价格调整及提升,年度上限亦需要更新。

由於截至2015年12月31日新两年租赁合同下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不少於0.1%但低於5%,故由此拟産生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4条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检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

「董事会」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 双桦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联系人」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

「现有租赁合同」 指 原有办公室租赁合同,(a)出租人上海奥拓玛;及(b)分别爲上海双桦、友申实业及双桦汽车配件爲承租人;并於本公司2011年6月17日招股书之「关连交易」中披露

「新租赁合同」指 新办公室租赁合同,(a)出租人上海奥拓玛;及(b)分别爲上海双桦、友申实业及双桦汽车配件爲承租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爲期两年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业」 指 单位908,909,910,911及912位於中国上海蒲东福山路458号同盛大厦9楼

「上海奥拓玛」 指上海奥拓玛投资有限公司,於2005年1月1日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58%之股权爲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孔小玲女士所拥有,孔女士爲本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郑平先生之配偶,余下42%之股权由本公司重大股东董宗德先生拥有。

「上海双桦」 指 上海双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2007年12月7日在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前称上海双桦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一间於1997年9月25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由 Automart Holdings Limited于香港成立有限公司并爲本公司全资拥有和上海奥拓玛分别拥有99.999%和 0.001%

「股东」 指 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每股港币0.01元股份之人士

「双桦汽车配件」指 上海双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间於2009年9月7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由上海双桦拥有100%

「重大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友申实业」 指 上海友申实业有限公司,一间於2006年7月27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我们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由上海双桦拥有100%

「港币」 指 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