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双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3年10月22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道209至219号香港铜锣湾利景酒店B2功能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本公司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确认、批准及追认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奥拓玛控股有限公司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亿新发展有限公司,就有关销售及购买麦克斯(保定)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49%股权(副本已提交本股东大会,注有「A」字样并由本股东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而签署日期为2013年9月6日的协议(「该协议」)及当中所涉及交易;及
(b)授权董事就彼等认为对该协议或据此拟进行之任何交易生效或就此而言属必要、合宜或适宜者,代表本公司作出一切有关行为及事情(包括同意有关修订或延展)以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可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以表决方式进行时)。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大会代表该股东。
(2)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副本,必须於大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呈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方为有效。
(3)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委任代表於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则仅於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上述人士方有权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