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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桦控股潜在出售联营公司之股权

2013-01-14 19:02:00

本公告乃由双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宣布,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奥拓玛控股有限公司(「奥拓玛」),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签署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之备忘录(「备忘录」)。根据备忘录,长城及奥拓玛表示有意讨论某方面之生意合作机会。当中包括奥拓玛可能出售(「可能出售」)於中国之联营公司麦克斯(保定)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联营公司」)之股权。于公告日期,长城持有51%联营公司之股权,奥拓玛持有49%联营公司之股权。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按奥拓玛内部会议,认爲可能出售爲可行。

基於此情况下,双方同意在独立第三方资産评估和可能卖方核数师无保留意见报告的基础上,以公平、公允爲原则进行讨论及磋商建议买卖之条款,倘订立最终协议,将收录最终条款及细节於其中。

倘订立最终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预期将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交易,公司将适时按上市条例,作进一步公告,或徵求股东同意。

本公司谨此强调,於本公告日期,并无就可能出售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可能出售之最终协议可能会或不会订立。即使订立有关协议,可能出售会否进行将须待所有相关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视乎情况而定,如可获豁免则获豁免)後,方可作实。因此,有关可能出售最终可能会或不会进行。

本公司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按可能出售进展於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