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及理财产品
董事会宣佈,于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本集团分别认购上海银行、建行及浦发银行提供的上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建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及浦发银行理财产品。
上市规则之影响
认购上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由于若干上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如适用,与上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尚未偿付结余合併计算时)超过100%,故若干上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非常重大收购事项,本应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其他上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本应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或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本应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认购建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由于各建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100%,故此等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事项,本应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认购浦发银行理财产品
由于各浦发银行理财产品认购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此等认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本应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本公司错误认为该等产品与定期存款性质类似,一般风险较低,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定义的交易,本公司未能就该等产品相关认购事项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适用的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如适用)的规定。
经考虑(i)本集团已认购上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及建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惟并无到期前提早终止权;及(ii)截至本公告日期,所有上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及建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均已赎回,即使若干该等交易须遵守上述所载股东批准的规定,本公司仍认为就批准或追认该等上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及建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事项寄发任何通函或召开任何本公司股东大会可能意义不大,故无意就此寄发任何通函或召开任何股东大会。
澄清关于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中期报告
参阅本集团于2020年9月24日刊发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鑑于本公告所详述的上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之性质,金额约人民币79.0百万元的上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应重分类为流动资产项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于2020年6月30日,本集团(i)分类为流动资产的未经审核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额应约为人民币79.0百万元,而非零元;及(ii)受限定期存款应约为人民币36.0百万元,而非人民币115.0百万元。上述重分类后,本集团的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净额、资产总额减流动负债、净资产及权益总额无变动。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2020年中期报告的所有其他资料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