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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收购安徽双桦约 13.51%之股权

2021-02-10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宣佈,于2021年2月10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上海双桦与程先生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上海双桦同意收购而程先生同意出售安徽双桦约13.51%之股权,代价为现金人民币4.60百万元,该等代价将由上海双桦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十二个月内结清。

上市规则之影响

就收购事项而言,由于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安徽双桦为上海双桦持有86.49%股权的附属公司。由于程先生为安徽双桦之主要股东,彼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因此,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之关连交易。由于(i)董事会已批准收购事项;及(ii)董事(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乃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故收购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