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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MWAY INTL GP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5-15 17:00:00

兹通告Teamway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在香港九龙尖沙咀海港城港威大厦第6座20楼2005–200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藉以省览及酌情以本公司普通决议案形式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审议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2. 续聘诚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3. (a) 重选徐格非先生为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之董事薪酬;

(b) 重选何笑明先生为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之董事薪酬;

(c) 重选文思怡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之董事薪酬;及

(d) 重选苏汉章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之董事薪酬。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订立或授出可能或将须在有关期间或其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於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之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及(B)段所述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而上述批准亦受此数额限制,惟根据下列方式发行者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所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当时所采纳可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高级人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不时之规定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时。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按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当时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於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必要或权宜之除外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该等股份时须受限於及遵守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

(B) 本决议案上文(A)段之批准乃附加於已给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股份;

(C)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之批准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亦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非於该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无条件或有条件更新该授权;

(i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时。」

6. 「动议待本召开大会之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部分)所载第4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本召开大会之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部分)所载第4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本公司根据本召开大会之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部分)所载第5项决议案所给予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於投票表决时,股东可以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表决。

2.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受理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为享有权利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所有已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有权出席大会。

3.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书必须由委任人或获其正式书面授权之受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有关文书必须加盖印监或由高级人员、受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

4.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书及(倘董事会要求)签署文书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5.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书於由当中所列作为签立日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後失效,惟(倘大会原订於由该日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就於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要求举行之续会或投票表决除外。

6.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该股份(不论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於大会上表决,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多於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只会接受排名首位者(不论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表决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就联名持有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中之排名次序而定。

7. 填妥及交回委任受委代表之文书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书将被视作已遭撤回。

8. 随附载有让股东可就表决赞成或反对本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之所需资料的说明函件。

9. 本通函附录二载有拟於大会上重选连任为本公司董事之退任董事各自的详情。

10. 随附适用於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