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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有关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19.5%

2019-03-27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及胡先生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的销售股份,代价为400,000港元,而胡先生将作为卖方的担保人。

于本公告日期前,买方与卖方于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订立过往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向卖方收购目标公司10.5%股权,代价为150,150港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目标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由卖方持有19.5%股权,因此卖方为目标公司之主要股东,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被视为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过往买卖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为一项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因此,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要求。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2条,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与过往买卖协议合併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于该协议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因此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