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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披露

2019-11-08 00:00:00

本公告乃时代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若干财务机构(作为受托牵头安排人及账簿管理人)与一名融资代理就美元及港元双币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融资」)的两个独立批次订立协议(「协议」)。A批次贷款融资原有承担总额为128,000,000美元;及B批次贷款融资原有承担总额为312,000,000港元。融资共有三个不多于232,000,000美元的增加权。融资项下美元兑港元汇率为1.00美元兑7.80港元。融资须于有关融资日期起第48个月悉数偿付。

根据协议,倘(A)岑钊雄先生(「岑先生」)及其配偶李一萍女士(「李女士」)、其子女及姻亲不再直接或间接(i)个别或共同为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最大实益拥有人;及(ii)合共实益持有不少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50.1%;(B)岑先生再无权力透过持有附投票权的股本、合约或其他方式,决定本公司的管理及政策;或(C)岑先生不再为本公司主席及提名委员会主席,而未能履行委任或提名本公司董事会大多数成员之职务,即属违约。

倘发生违约事件且违约事件持续,融资代理可撤销全部或部分承担总额、宣佈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所有其他即时到期及须予偿付的应计或未偿还款项。

于本公告日期,丰亚企业有限公司拥有本公司约61.54%权益。丰亚企业有限公司由岑先生及李女士分别间接拥有60%及40%权益。

倘上述责任存续,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规定于随后之中期报告及年报继续作出有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