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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轮天地控股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2018-07-10 18:36:00

本公告由金轮天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融资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本集团( 作为借方(「借方」))与一间金融机构( 作为贷方(「贷方」))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贷方已同意向借方提供最多为708,000,000港元之贷款融资(「贷款融资」),年期为提取最多为200,000,000港元之贷款当日起计2年及提取最多为508,000,000港元之贷款当日起计2.5年。本集团根据融资协议将取得之贷款融资将用於业务发展及日常营运。

特定履约责任

根据融资协议之条款,贷款融资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可提用。贷方提供每笔贷款之其中一项先决条件为王钦贤先生及其直系家庭成员(统称「王氏家族」)须於整个贷款融资年期内直接或间接维持彼等於本公司的股权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30%或以上。倘在任何时间无法履行有关特定履约责任,本集团应及时知会贷方,於有关情况下,贷款融资可能会予以取消,而融资协议项下之所有或任何部分尚未偿还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及所有其他应计金额或会变为即时到期及应付。

截至本公告日期,王氏家族直接及╱或间接持有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约37.44%。

只要引致有关责任之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项下之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