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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轮天地控股自愿公告土地收购

2018-04-26 20:03:00

本自愿公告乃由金轮天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之自愿公告(「先前公告」),内容有关南京捷运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捷运房地产」,为本公司一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收购一幅位於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芜太路以北,新塘路以东,并邻近地铁站及交通枢纽之土地(「先前土地」)(「先前收购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南京蓝宝金轮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捷运房地产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本公司於中国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订立协议(「该协议」),以收购一幅紧邻先前土地之土地(「该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加强该两幅土地整体之土地使用效率。该幅土地之总占地面积约为10,188.36平方米,综合容积率将不超过1.8倍。该幅土地被指定用作综合住宅及商业开发用途,年期分别为70年(住宅用途)及40年(商业用途)。根据该协议,收购该幅土地之土地使用权之总代价约为人民币114,166,891.00元(「代价」)。本公司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前悉数偿付代价,而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元将予退还。代价将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本集团为综合型商业及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者及营运商。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於中国包括香港从事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租赁,包括於从事租赁自有房地产及分租所租赁之房地产以及酒店营运及管理。

鉴於该幅土地的位置及指定用途,董事认为,收购该幅土地符合本集团的业务发展策略及规划。董事进一步认为,收购为收益性质交易,乃於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并不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章或第14A章项下的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