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金轮天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融资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司(作为借方(「借方」))与一间金融机构(作为贷方(「贷方」))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贷方已同意向借方提供最多为330,000,000港元之贷款融资(「贷款融资」),初始年期为首次根据融资协议提供贷款当日起计三年,并有选择权可再延长两年。本集团根据融资协议将取得之贷款融资仅用於偿还本集团债务。
特定履约责任
根据融资协议之条款,贷款融资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贷方提供每笔贷款之其中一项先决条件为王钦贤先生、洪素玲女士、王锦辉先生及王锦强先生(统称「王氏家族」)须直接或间接维持彼等作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之地位。违反有关特定履约责任将构成融资协议项下之违约事件,於有关情况下,贷款融资可能会予以取消,而融资协议项下之所有尚未偿还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及所有其他应计金额或会变为即时到期及应付。
截至本公告日期,王氏家族直接及╱或间接持有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37.03%。
只要引致有关责任之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项下之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