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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本公司直接全资拥有附属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转让向其应收之股东垫款

2019-12-31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根据其条款及条件,本公司同意向买方出售及转让而买方同意购买及接纳转让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代价为109百万港元。

出售公司(本公司之直接全资拥有附属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营运附属公司包括兴业矿产,而兴业矿产拥有及营运闫家庄矿。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