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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条发出之公告

2020-09-17 00:00:00

本公告乃新矿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条而作出。

于2020年9月16日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收到独立非执行董事冼易先生(「冼先生」)之通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彼作出处分。根据证监会于2020年9月16日发佈的新闻稿,因冼先生(彼为一个持牌法团(「持牌法团」)之前负责人员(「前负责人员」)兼行政总裁)违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证监会因而禁止彼重投业界,为期20个月,由2020年9月15日至2022年5月14日止。

冼先生是负责监督执行持牌法团于2017年作为保荐人于某项上市申请的保荐人主要人员。证监会针对冼先生的纪律行动与证监会就该上市申请而对持牌法团的纪律行动有关。证监会发现,冼先生没有履行其作为持牌法团的保荐人主要人员、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原因为彼没有(1)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该项上市申请;(2)勤勉尽责地监督其下属执行持牌法团的保荐人工作;及(3)确保持牌法团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

董事会已考虑上述对冼先生的处分,并认为(i)冼先生能够表现出彼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位相称的能力水平,并能够继续为集团未来的战略发展做出宝贵的贡献,鑑于彼在会计和财务管理、公司秘书和公司行政管理领域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并且在香港和海外上市公司的公司管治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ii)上述事件并未对冼先生担任董事的特质、操守或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董事会认为,由冼先生继续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是合适的,而上述事件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