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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 清盘呈请之最新资料

2020-06-17 00:00:00

本公告乃由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清盘呈请。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提出申请认可令,而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之提讯聆讯上,法院批出下文所列,并将聆讯无限期延后,惟可随时重启。

1.即使已藉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之本案提出呈请(「呈请」),惟答辩方(「贵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已发行股份之一切买卖(不论是否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进行,亦不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场内或场外进行),以及贵公司股东状况之相应改动概不会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之规定而失效。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在高等法院进行之聆案官聆讯上,法院将呈请之聆讯延后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时正。

谨此提醒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之经延后聆讯上,高等法院可能会亦可能不会对本公司发出清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