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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 清盘呈请

2020-03-19 00:00:00

本公告乃由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本公司接获自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发出,由一名个人(「呈请人」)提起有关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之呈请(「该呈请」),内容有关本公司可能被高等法院以本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为由清盘。清盘呈请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时正于高等法院聆讯。

有关清盘呈请的资料

该呈请涉及本公司未能结清欠款10,500,000港元,即未偿还本金10,000,000港元及应计利息500,000港元。呈请人为承兑票据持有人,而承兑票据按年利率5%计息,自发行日期(即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起七年到期。

本公司将与呈请人磋商,以于庭外和解该呈请。

本公司将于寻求进一步法律意见后另行刊发公告,并将适时告知其股东及投资者有关该呈请之任何重大进展。

清盘呈请的潜在影响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规定,「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盘中,清盘开始后就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

谨此提醒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该呈请呈交后,未经法院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及法规授出认可令,其后转让股份可能会失效。据本公司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出的通函所知悉,在进行清盘呈请时,鉴于该等限制以及因转让本公司股份而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就任何通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于任何时间及无须通知,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以暂时中止任何有关本公司股份的服务。这可能包括暂停接受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且香港结算保留通过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地记减有关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的股份数量的权利。该等措施一般会在该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相关法院取得必要的认可令之日起停止适用。

鉴于潜在清盘令对股份转让之影响,本公司将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的意见。敬请股东注意,无法保证高等法院将授出认可令。倘并无授出认可令且清盘令并未被驳回或永久搁置,于清盘开始后作出之所有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投资或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