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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 及13.51B(2) 条作出之董事资料更新

2023-05-31 00:00:00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及13.51B(2)条作出之

董事资料更新

本公告乃由中国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l)及13.51B(2)条作出,内容有关本公司执行董事陈昌义先生(「陈先生」)之资料变动。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近期获悉香港高等法院就金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石投资」,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901)授出清盘令(「清盘令」),且破产管理署署长已获委任为金石投资的临时清盘人。

根据公开可得的资料,金石投资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上市及非上市公司证券业务及其他相关财务资产。金石投资之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直至本公告日期止一直暂停买卖。金石投资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本集团概无关係。

陈先生确认彼并非清盘令其中一名答辩人,亦并非有关清盘程序其中一方,且未知悉任何因上述理由而已对或将对彼提出之实际或潜在申索。彼亦确认,彼现时并不知悉清盘令之可能结果。陈先生为执行董事,亦为金石投资之执行董事,因此清盘令及委任金石投资的临时清盘人属于上市规则第13.51(2)(l)条所述事项。于此情况下,董事会认为上述有关金石投资的事项对陈先生履行执行董事的职责并无影响。

除上述根据陈先生所提供之资料以及金石投资之公告所载资料外,董事会并无清盘令之进一步资料。由于清盘令并无牵涉本集团,董事会认为其并不或将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及营运造成任何影响。

为遵守上市规则第13.51B(2)条项下之规定,本公司刊发本公告以呈报陈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须予披露之资料变更。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概无其他有关彼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规定须予披露,且彼并不知悉任何其他事项需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