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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披露

2019-10-09 00:00:00

本公告是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规定而作出。

于2019年10月9日,本公司就有关可供本公司(作为借款人)提取的一笔合共2,300,000,000港元的有期贷款与若干财务机构(作为贷款人)订立贷款协议,于贷款协议日期起计为期36个月(「贷款」)。

根据贷款协议,除若干特定情况外,如张先生(i)并非或不再(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ii)没有或停止(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不包括该已发行股本中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过某一指明款额的任何部分)的35%或以上的实益股权;或(iii)没有或停止拥有本公司的控制权,将构成其中一项违约事件。倘违约事件发生并持续,贷款人于贷款协议项下的承诺或其任何部份将可即时予以取消;及/或贷款项下的所有借款或其任何部份连同应计利息,以及按贷款协议及其他附属财务文件所有应计或未偿还的其他款项可被改为即时到期及应予偿还;及/或按贷款作出的所有借款或其任何部份可被改为应要求偿还。

倘本公司在《上市规则》项下的披露责任持续存在时,本公司将继续按《上市规则》的规定遵守该等披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