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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 : 涉及中国农产品集团的香港法律诉讼 - 内幕消息

2021-01-19 00:00:00

本公佈乃由WangOnGroupLimited(宏安集团有限公司)(「*宏安」,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宏安集团」)、WaiYuenTongMedicineHoldingsLimited(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位元堂」,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位元堂集团」)及ChinaAgri-ProductsExchangeLimited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产品」,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中国农产品集团」)各自之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联合作出。

诚如中国农产品二零二零年中期报告所披露:

(i)中国农产品已于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于香港对王秀群女士(「王女士」)及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九」)提起法律诉讼,内容有关中国农产品因王女士及天九违反就中国农产品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白沙洲农副产品」)的权益而订立的二零零七年买卖协议的多项条文而正向彼等寻求(其中包括)损害赔偿;

(ii)王女士及天九已对中国农产品提出反申索;

(iii)审讯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月及六月进行;

(iv)本金总额为376,000,000港元的两份文据(据称是二零零七年买卖协议之承兑票据并于中国农产品二零二零年中期报告中提述)(分别由王女士及天九持有的文据,即「第一份文据」及「第二份文据」,统称「文据」),于中国农产品集团的财务报表中按账面值376,000,000港元入账,连同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的应付利息约278,000,000港元,分别于二零二零年中期报告的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列作流动负债。

宏安、位元堂及中国农产品谨此通知其各自股东,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院(「法院」)已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一项判决(「判决」)。

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法院裁定(其中包括):

(i)王女士及天九须因中国农产品就白沙洲农副产品的股份价值大幅低于王女士及天九所担保者所遭受的损失和损害而向中国农产品支付损害赔偿总额人民币510,000,000元;

(ii)王女士须因其未能协助中国农产品或白沙洲农副产品取得有关土地使用证而向中国农产品支付象徵式的损害赔偿1港元;

(iii)中国农产品有权自中国农产品根据第一份文据(即净利润偏差)结欠王女士的款项中扣除54,211,000港元;

(iv)由于须向中国农产品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大于文据项下的应付款项,故王女士及天九不得针对中国农产品强制执行文据;及

(v)王女士及天九有关(其中包括)中国农产品促使及╱或促成白沙洲农副产品之股份转让回被告之颁令的反申索被驳回。

在此情况下,中国农产品无需根据文据向王女士或天九支付任何款项。于扣除文据项下应付的总金额后,中国农产品正在就向王女士及天九收回损害赔偿寻求法律意见。

此外,由于王女士及天九提出之反申索被驳回,中国农产品继续为白沙洲农副产品之法定实益拥有人。

据中国农产品法律顾问告知,当事方须于判决之日起28日内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根据判决及鉴于中国农产品是位元堂的附属公司,而位元堂是宏安的附属公司,中国农产品的财务业绩将综合併入宏安及位元堂的综合财务报表,宏安、位元堂及中国农产品各自的管理层正在评估有关潜在财务影响对宏安集团、位元堂集团及中国农产品集团业绩的影响程度及时间,尤其是会否有对宏安集团、位元堂集团及中国农产品集团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业绩财务影响的量化数据。

宏安、位元堂及中国农产品将知会其各自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与此有关的任何进一步重大进展。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宏安、位元堂及中国农产品的证券时,务必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