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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和酒店提供会所管理服务

2017-07-20 17:03:00

谨此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本公司公告,内容有关卓辉根据会所管理合约向该物业之会所提供会所管理服务之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新会所管理合约以招标方式由信和物业管理授予卓辉;据此,卓辉将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二十四个月期间管理该物业之会所,服务费为每月405,000港元。

卓辉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由黄氏家族控权之Boatswain及其全资附属公司Beverhill为该物业之其中两名业主,合共拥有该物业之不可分割份数约60%;而招标乃由信和物业管理以物业管理人及该物业业主之非属法人团体之代理人的身份授予卓辉。黄氏家族因其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而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Boatswain及Beverhill因彼等为黄氏家族之联系人,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卓辉根据新会所管理合约向该物业业主之非属法人团体提供会所管理服务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年度上限之相关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於5%,《上市规则》第14A.76(2)条适用於新会所管理合约,本公司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公告、申报及年度审核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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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新会所管理合约以招标方式由信和物业管理授予卓辉;据此,卓辉将管理该物业之会所。有关新会所管理合约的条款概要载列如下:

合约日期: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有效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订约方: (1) 卓辉,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2) 信和物业管理,为根据该物业之公契及管理协议获委任之物业管理公司,并为该物业业主之非属法人团体之代理人

交易性质: 卓辉向该物业之会所提供管理服务

服务费: 每月405,000港元,按月支付

年度上限(及其基准): 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为4,455,000港元

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为4,860,000港元

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为405,000港元

信和物业管理根据新会所管理合约须向卓辉支付之每月服务费,乃根据卓辉所提交之投标价并经考虑提供会所管理服务之估计成本及利润率後,按公平原则厘定。

《上市规则》之含义

卓辉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由黄氏家族控权之Boatswain及其全资附属公司Beverhill主要从事物业投资及买卖业务,乃该物业之其中两名业主,合共拥有该物业之不可分割份数约60%;而招标乃由信和物业管理以物业管理人及该物业业主之非属法人团体之代理人的身份授予卓辉。黄氏家族因其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而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Boatswain及Beverhill因彼等为黄氏家族之联系人,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卓辉根据新会所管理合约向该物业业主之非属法人团体提供会所管理服务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年度上限之相关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於5%,《上市规则》第14A.76(2)条适用於新会所管理合约,本公司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公告、申报及年度审核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之资料及订立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业务包括酒店投资、酒店管理及会所管理。

本公司为香港酒店管理及会所管理服务的主要供应商之一。董事会认为根据新会所管理合约提供会所管理服务符合本集团作为香港酒店管理及会所管理服务供应商之经营及商业目标。

由於本公司其中两名执行董事黄志祥先生及黄永光先生为黄氏家族成员,故彼等被视为於新会所管理合约拥有权益,因此彼等已就批准新会所管理合约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权利。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会所管理合约乃(i)属於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一部份;(ii)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及(iii)按公平及合理之条款及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所订立。新会所管理合约之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释义

下列词汇在本公告内具有如下涵义:

「年度上限」 指 本公告内「持续关连交易」一节所载新会所管理合约之年度上限

「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第 14A.06 条所赋予之涵义

「Beverhill」 指 Beverhill Limited,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Boatswain之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Boatswain」 指 Boatswain Enterprises Limited,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分别由黄氏家族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实益拥有 80%及 20%

「卓辉」 指 卓辉(香港)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会所管理合约」 指 信和物业管理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卓辉发出的工程订单,就信和物业管理以招标方式向卓辉授予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为期二十四个月之该物业会所管理服务合约

「本公司」 指 信和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第 14A.06 条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新会所管理合约」 指 信和物业管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向卓辉发出的工程订单,就信和物业管理以招标方式向卓辉授予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为期二十四个月之该物业会所管理服务合约

「黄氏家族」 指 黄志祥先生、黄志达先生,以及彼等作为已故黄廷方先生之遗产共同遗嘱执行人,及╱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

「该物业」 指 宝马山花园,为一项综合住宅项目,座落於香港宝马山道,当中由Boatswain及其全资附属公司Beverhill合共拥有不可分割份数约60%

「信和物业管理」 指 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并为根据该物业之公契及管理协议获委任之物业管理公司及该物业业主之非属法人团体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