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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提供信贷融资之补充融资函件

2019-08-02 00:00:00

信贷融资

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开源融资(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信贷融资函件,据此,开源融资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50,000,000港元的有抵押循环定期贷款融资,为期十二个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开源融资、借款人与担保人订立补充融资函件,以(其中包括)将信贷融资的融资期延长12个月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除补充融资函件所补充者外,信贷融资函件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及规定将维持不变,并将继续具十足效力及具有十足法律效力。

开源融资为放债人条例项下放债人牌照持牌人。借款人及担保人各自为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有关信贷融资(由补充融资函件补充)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信贷融资(由补充融资函件补充)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