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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保刚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06 16:32:00

兹通告上述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又一村高槐路7 号又一村花园俱乐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5 港仙。

3. 重选杨国梁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4. 重选古永康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5. 授权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6. 续聘国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 段之规限下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每股面值0.10 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 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後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惟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本公司之以股代息计划或因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认购权所配发者除外),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百分之二十(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之日;及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在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或该等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限制或责任後,按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取消此等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 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及按照一切适用法例购回其本身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 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百分之十(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之日。」

C. 「动议待上文第7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7B项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加入董事根据上文第7A项决议案可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

本公司将於(i)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星期三)(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及(ii)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星期四)(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分别确定(i)出席大会之权利及(ii) 收取末期股息之权利。

主要办事处:

香港

九龙

新蒲岗

太子道东704 号

新时代工贸商业中心7 楼

附注:

(1) 为确定出席大会之权利,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 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2) 为确定收取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一)派发之末期股息之权利,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 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3)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不少於48 小时前,交回上文所述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方为有效。

(5) 本通告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