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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行境内可交换公司债券

2020-03-06 00:00:00

董事会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决议,批准本公司发行境内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发行规模为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人民币30亿元)。拟发行境内可交换公司债券已经于二零一八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须待中国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实。

本公佈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条文刊发。

本次拟境内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须经中国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且未必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