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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莉丝汀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罢免董事及委任董事、董事会主席职位空缺及董事委员会组成之变更及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

2017-11-17 21:35:00

克莉丝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反对

(i)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3(5)条 482,076,461 466,514,224

即时罢免罗田安先生担任董事。 (50.8203%) (49.1797%)

(ii)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3(6)条 482,076,461 466,514,224

即时委任林煜先生担任董事。 (50.8203%) (49.1797%)

(iii)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3(2) 482,076,461 466,514,224

条即时委任洪敦清先生担任董事。 (50.8203%) (49.1797%)

(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3(2)条 482,076,461 466,514,224

即时委任林园先生担任董事。 (50.8203%) (49.1797%)

(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3(2)条 482,076,461 466,514,224

即时委任石伟光先生担任董事。 (50.8203%) (49.1797%)

(vi)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3(5)条 468,512,224 480,078,461

即时罢免卓启明先生担任董事。 (49.3903%) (50.6097%)

(vii)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3(2)条 468,512,224 480,078,461

即时委任许鸿森先生担任董事。 (49.3903%) (50.6097%)

(viii)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 406,907,791 541,682,894

及处理不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 (42.8960%) (57.1040%)

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之本公司额外股份。

(ix)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回购不超过 406,907,791 541,682,894

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 (42.8960%) (57.1040%)

本总面值10%之本公司股份。

(x)扩大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 406,907,791 541,682,894

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数目 (42.8960%) (57.1040%)

为本公司回购之股份数目。

由於第(i)、(ii)、(iii)、(iv)及(v)项决议案的赞成票数均超过50%,故该等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由於少於50%票数赞成第(vi)、(vii)、(viii)、(ix)及(x)项决议案,故该等决议案均不获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010,188,000股,即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赞成或反对决议案的股份总数。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40条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赞成票。

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拟提呈之任何决议案进行投票时,概不受任何限制。概无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函中表明其有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任何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有关上述决议案之详情,股东可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之通告及通函。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之点票员,负责点票工作。

罢免董事职务及主席职位空缺及董事委员会之组成

根据上文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罗田安先生已被罢免董事职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此外,罗田安先生将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本公司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主席、各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概无接获罗田安先生有关彼与董事会之间出现任何意见分歧之通知或任何须敦请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垂注之事宜。董事会将物色合适人选填补罗田安先生被罢免後的董事会主席空缺。同时,因罗田安先生已被罢免,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目前均由两名成员组成。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均规定该等委员会应最少由三名成员组成。董事会将经适当考虑後委任一名薪酬委员会的新成员、一名提名委员会的新成员以及一名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主席。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有关委任另行发表公告。

董事会谨此向罗田安先生於任内对本公司所作的宝贵贡献衷心致谢。

委任董事

随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董事会谨此宣布委任林煜先生、洪敦清先生、林园先生及石伟光先生为董事(「新任董事」),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下文载列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委任之新任董事简历:

林煜先生之简历

林煜先生,40岁,於二零一五年七月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并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获调任为执行董事直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林先生为瑞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创始人,并自二零一三年三月起获委任为其董事。彼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至二零一零年五月期间於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的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66)之附属公司)担任投资经理,於二零零五年九月至二零零八年二月期间於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02673.SZ))资产管理部担任投资经理,及於二零零三年四月至二零零五年八月期间於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林先生於一九九九年七月於南京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毕业,并取得管理学学士学位。彼於二零零二年七月於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取得金融学硕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於过往三年并无於任何上市公众公司或相关集团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本公告日期,林先生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被视为於Add Forture Ventures Limited(彼及方敏人先生分别拥有该公司50.50%及49.50%之权益)持有之121,5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约12.03%。除上述者外,林先生从未亦并非被视为於本公司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除披露者外,林先生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除披露者外,林先生并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任何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有关委任林先生之事宜须提请股东留意,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

洪敦清先生之简历

洪敦清先生,71岁,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时负责制订本集团行政管理方面的总体政策及指引。洪先生於烘焙及贸易行业积逾28年经验。自二零零八年以来,洪先生一直担任本公司前控股股东Sino Century Universal Corporation的董事(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随着当时Sino Century Universal Corporation按比例分配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予其当时之登记股东的重组完成後,Sino Century Universal Corporation不再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但仍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以来,洪先生一直担任上海广灿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自一九八七年以来,洪先生一直担任台湾同灿贸易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洪先生熟悉生食材料加工及买卖企业的管理及营运。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洪先生於过往三年并无於任何上市公众公司或相关集团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本公告日期,洪先生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被视为於Sparkling Light Corporation(彼全资拥有该公司之权益)持有之68,571,303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约6.79%。除上述者外,洪先生从未亦并非被视为於本公司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除披露者外,洪先生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除披露者外,洪先生并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任何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有关委任洪先生之事宜须提请股东留意,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

林园先生之简历

林园先生,54岁,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毕业於深圳大学,获得电子与计算机科学文凭。林先生拥有超过20年之资本场经验。彼自二零零四年二月起获委任为锡锡东汽车广场有限公司之董事、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起获委任为深圳市林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董事会主席及为华润信托林园系列基金之基金经理。

除上文披露者外,林先生於过往三年并无於任何上市公众公司或相关集团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本公告日期,林先生持有本公司338,000股股份,并於其担任基金经理之林园中国投资基金所持有之本公司3,458,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该等股份合共占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约0.38%。除上述者外,林先生并无亦不视为於本公司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除披露者外,林先生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除披露者外,林先生并无於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任何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有关委任林先生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留意,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

石伟光先生之简历

石伟光先生,53岁,於一九八六年七月华业於同济大学,获得建筑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专门化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石先生拥有将近二十年之食品工业和资本市场投资经验。彼自二零一六年七月起获委任为北京厚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之董事总经理,主管项目投资和管理。彼自二零零八年四月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出任大众食品控股有限公司关系维护总监及金锣肉食集团战略运营副总裁,主要负责该集团的战略发展及资本市场有关的业务。自一九九二年七月至二零零八年四月,石先生担任Macro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Inc.之董事及中国首席代表,负责建立并监管多个国家的合资公司业务。

除上文披露者外,石先生於过往三年并无任何上市公众公司或相关集团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本公告日期,石先生并无亦不被视为於本公司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石先生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除披露者外,石先生并无於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任何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有关委任石先生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留意,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

预期各新任董事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初步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计为期三年,委任可於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一个月之通知予以终止,且在任何情况下,彼等须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退任及重选连任。新任董事各自之年度薪酬尚未厘定,并将根据彼等之职务及职责、本公司薪酬政策及当前市况厘定。

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

於委任新任董事後,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当中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3.11条於新任董事委任生效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尽快努力物色适当人选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作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