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收到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要求

2023-02-20 00:00:00

收到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要求

克莉丝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本公司接获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之要求(「要求函」),由代表Sino Century Universal Corporation行事之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代名持有人)(「要求方」,持有本公司15.20%股权)发出,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委任卓政奎先生及周龙飞先生为执行董事。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第58条,董事会可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间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任何一名或多名于递呈要求的日期持有不少于附带于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本公司缴足股本十分之一的股东,于任何时候均有权透过向董事会或本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2)个月内举行。倘于有关递呈后二十一(21)日内,董事会未有召开该大会,则要求方可自行以相同方式召开大会,而本公司须向要求方偿付所有由要求方因董事会未能召开大会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董事会将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