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克莉丝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建议出售该物业。
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佈,上海克莉丝汀与买方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订立和解协议,据此,买方及上海克莉丝汀(作为卖方)确认,彼等将终止中国法律诉讼,且不会就该物业向对方提出其他索偿,而于本公告日期,已完成向买方转让该物业之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