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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若干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2022-10-25 00:00:00

兹提述招股章程,内容有关现有增值服务框架协议及现有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

提供社区增值服务

鉴于华润(集团)关连人士对本集团社区增值服务之需求不断增加,董事会预期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华润(集团)关连人士向本公司采购的现有社区增值服务供应年度上限(「社区增值服务现有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需求。因此,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与华润(集团)订立增值服务框架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修订及提高社区增值服务现有年度上限至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修订社区增值服务供应年度上限(「社区增值服务经修订年度上限」)。

提供(1)住宅及其他非商业物业及(2)商业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鉴于(1)华润(集团)关连人士对本集团住宅及其他非商业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对产业园的物业管理服务)之需求不断增加,(2)华润(集团)关连人士对本集团商业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之需求低于预期,董事会预期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向华润(集团)关连人士提供的现有住宅及其他非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年度上限(「住宅及其他非商业物业管理服务现有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需求,而同期现有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年度上限(「商业物业管理服务现有年度上限」,与住宅及其他非商业物业管理服务现有年度上限合称「物业管理服务现有年度上限」)将高于实际供应金额。因此,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与华润(集团)订立物业管理服务框架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修订及提高住宅及其他非商业物业管理服务现有年度上限至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住宅及其他非商业物业供应经修订年度上限(「住宅及其他非商业物业管理服务经修订年度上限」),并修订及降低商业物业管理服务现有年度上限至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供应经修订年度上限(「商业物业管理服务经修订年度上限」,与住宅及其他非商业物业管理服务经修订年度上限合称「物业管理服务经修订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的涵义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由华润置地持有约72.29%及华润置地由华润(集团)间接持有约59.55%,而华润(集团)则由中国华润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拥有。因此,现有增值服务框架协议、增值服务框架补充协议、现有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及物业管理服务框架补充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社区增值服务经修订年度上限、物业管理服务经修订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增值服务框架补充协议及物业管理服务框架补充协议项下之经修订年度上限须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