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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2022-09-29 00:00:00

担保

长沙鸿荣源(本公司间接持有49.5%股权的合营企业)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与三湘银行订立贷款协议,据此,三湘银行同意借出,而长沙鸿荣源同意借入贷款金额人民币3.80亿元(相等于约4.21亿港元),为期35个月,惟受其项下条款及条件所规限。本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即上置实业及宁波嘉置,获要求为贷款提供担保及质押,作为贷款协议条款的一部分。

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a)上置实业与三湘银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据此,上置实业同意担任贷款的担保人,负有连带责任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其他相关应付款项;及(b)宁波嘉置与三湘银行订立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据此,宁波嘉置同意向三湘银行质押其持有的长沙鸿荣源股权(相当于长沙鸿荣源的49.5%股权)以及当中产生的权利,作为偿还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其他相关应付款项的担保。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担保及质押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25%但低于100%,提供担保及质押将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或其联繫人于贷款、担保或质押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倘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担保文件及其项下拟进行的各项交易,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就本集团签立担保文件及履行其项下拟进行的各项交易取得嘉顺(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于12,500,0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60.78%)的书面批准。嘉顺(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已进一步确认,彼等有关担保文件之批准应包括不时分别经董事会所批准及由担保文件各订约方所订立担保文件之任何修订、修改、增添、补充或重列及其项下拟进行之各项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2)条,嘉顺(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之书面股东批准将获接纳,以代替举行股东大会。因此,本公司将不会举行实体股东大会,以批准担保文件及其项下拟进行之各项交易。

一般资料

预期将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担保之进一步资料;及(i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