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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之内幕消息公告之更新及须予披露交易—根据委托贷款安排提供财务资助

2022-05-20 00:00:00

兹提述有关上海金心逾期款项的该公告,当中涉及本集团所提供的担保。

鑑于该公告所述情况,上海金心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与上海祥源(作为贷款委托人)及受托人(作为贷款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订立委托贷款合同,据此上海祥源同意以委托贷款形式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向上海金心(作为借款人)提供最高额人民币185,000,000元(相当于约214,023,762港元)的贷款。本公司部分附属公司亦已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订立保证合同及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作为委托贷款安排的一部分,为委托贷款本金最高额至少50%及相应利息,即分别为人民币92,500,000元(相当于约107,011,881港元)及人民币2,713,333元(相当于约3,139,015港元)提供担保。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界定本集团就委托贷款安排提供财务资助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订立保证合同及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作为有关委托贷款安排的一部分合併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