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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债权转让文件

2020-10-04 00:00:00

该等债权转让文件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上海绿洲(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经或将会订立一系列协议及确认函(即该等债权转让文件),以结束与债务人集团的争议并按人民币270,000,000元之代价将该等债权转让予中国东方。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该交易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25%但低于75%,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股东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联繫人概无于该交易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倘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该交易,概无任何股东须就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就该交易获得嘉顺控股之书面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嘉顺控股之有关书面批准可代替就批准该交易而举行之股东大会。嘉顺控股为持有12,500,000,000股有投票权股份(根据于本公告日期合共20,564,713,722股已发行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总数的约60.78%)之控股股东。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于本公告刊发之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该等债权转让文件及该交易的进一步资料;及(ii)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其他资料的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