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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

2022-10-31 00:00:00

兹提述天臣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及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增资事项及视作出售目标集团已发行股本(「视作出售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将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章,视作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须于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公告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有关视作出售事项的通函(「通函」)。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增资事项、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相关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之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就增资协议的条款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之函件;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计将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审定将载入通函的若干资料(包括若干财务信息),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14.41(a)条,以推迟寄发通函的日期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以前。待本公司获得联交所批准豁免后,将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