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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授出进一步延长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 条

2020-05-21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与联合要约人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的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本公司与联合要约人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要约截止及本公司公众持股量,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的公告,内容有关联交所向本公司授出暂时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延长有关豁免及相关更新资料(统称为「该等公告」)。除非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延长豁免(「延长豁免」),豁免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止期间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

本公司公众持股量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获联合要约人知会,科学城(香港)一直与潜在投资者进行持续磋商,以期恢复上市规则第8.08(1)(a)条所规定之本公司公众持股量。然而,鉴于COVID-19疫情爆发所带来的状况及限制措施,联合要约人需要更多时间落实彼等持有股份的必要出售。

于本公告日期,499,570,046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9.22%)由公众(定义见上市规则)持有。因此,本公司仍然不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所载25%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授出进一步延长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

延长豁免已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届满。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进一步将豁免严格遵守上巿规则第8.08(1)(a)条由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延长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进一步延长豁免期」)。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联交所已就进一步延长豁免期向本公司授出进一步延长豁免严格遵守上巿规则第8.08(1)(a)条,前提为发表本公告。

本公司获联合要约人知会,只要情况允许及尽快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彼等将重新启动并推动与潜在投资者讨论,包括香港及中国投资者,有意出售足够股份,以恢复上市规则第8.08(1)(a)条规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预计若干潜在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可能需要时间就联合要约人可能有意向其出售股份取得监管批准、内部或外部批准及╱或授权。

本公司将就恢复公众持股量适时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