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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议通告

2019-05-27 00:00:00

兹通告根据开曼群岛最高法院(「法院」)就上述事项发出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的命令(「命令」)召开计划股东(定义见下文所述的协议计划)会议(「法院会议」),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建议由中国恒石基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与计划股东订立的一项协议计划(「协议计划」)。法院会议定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红磡黄埔花园德丰街20号九龙海逸君绰酒店一楼黄埔03举行,所有计划股东获邀请出席是次会议。

协议计划副本及阐释协议计划影响的注释备忘录已载入综合计划文件内,而本通告亦为该文件的一部分。计划股东亦可于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取得综合计划文件副本。

计划股东可亲身于法院会议上投票或委派另一名人士(须为个人,不论是否为本公司的股东)代其出席及投票。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的综合计划文件内随附法院会议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已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倘为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就该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法院会议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如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则就此出席的上述一名排名最先或(视情况而定)较先者方有权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投票。就此而言,优先次序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联名持有股份的联名持有人排名先后釐定,名列首位的股东为首席联名股东。

代表委任表格须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星期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倘未有如期交回表格,则可于法院会议上亲手交予法院会议主席。根据命令,主席就是否接纳有关表格拥有绝对酌情权。

法院已透过命令委任本公司董事张毓强先生为法院会议主席,或如其未能出席,则由本公司董事张健侃先生担任,或如其未能出席,则由命令日期身为本公司董事的任何其他人士担任,并指示法院会议主席须向法院报告法院会议的结果。

协议计划将受其后法院批准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