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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提供技术服务之持续关连交易;及(2)有关(A)租赁该土地;及(B)购买固定资产之关连交易

2020-05-15 00:00:00

该等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伟禄环保日本与津川金属订立(i)服务协议,据此,津川金属同意以每月12,300,000日圆(相当于约927,051港元)(另加按小时计之工人超时工作费用(如有))向伟禄环保日本提供技术服务;(ii)租赁协议,据此,伟禄环保日本同意以每月6,400,000日圆(包含消费税及相当于约482,368港元)向津川金属租用该土地;及(iii)购买协议,据此,伟禄环保日本同意以合共128,083,080日圆(包含消费税及相当于约9,653,622港元)之代价向津川金属购买固定资产,以在日本经营本集团之废料拆除及买卖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伟禄环保日本由本公司实际拥有约54.3%权益,并由刘涛先生直接拥有10%权益;而刘涛先生亦为伟禄环保日本之董事及持有津川金属60%权益之大股东。因此,津川金属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

根据服务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服务协议须遵守公告、年度审核及申报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香港财务申报准则第16号「租赁」,本集团须将根据租赁协议租赁该土地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因此,订立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本集团所进行之资产收购。由于分别与(i)租赁协议项下之使用权资产价值;及(ii)根据购买协议购买固定资产有关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于单独计算时均低于1%,以及该等交易仅由于涉及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而属于关连交易,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根据租赁协议及购买协议拟进行之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然而,由于与(i)租赁协议项下之使用权资产价值;及(ii)根据购买协议购买固定资产有关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与根据服务协议提供技术服务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合併计算时超过1%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协议及购买协议亦须遵守公告及申报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