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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

2021-05-10 00:00:00

谨此提述(i)先施有限公司(「先施」)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及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所刊发内容有关(其中包括)150,000,000港元贷款融资之公告(统称「该等先施公告」);(ii)伟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伟禄」)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及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所刊发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第二项建议之自愿性公告(后者为「伟禄五月七日公告」及统称为「该等伟禄公告」);(iii)伟禄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所刊发内容有关要约之要约文件(「要约文件」);及(iv)伟禄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所刊发内容有关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无条件之公告。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该等先施公告、该等伟禄公告及要约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伟禄贷款协议

于伟禄五月七日公告所载事件后,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伟禄融资服务(伟禄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先施订立第二项建议项下之相关贷款融资协议(「伟禄贷款协议」),据此,伟禄融资服务同意向先施提供最多152,000,000港元之有期贷款融资(「伟禄贷款融资」)。伟禄贷款融资按年利率十厘(10%)计息,并须于提取后12个月内或根据伟禄融资服务要求提早还款之权利偿还。根据伟禄贷款协议,先施须将根据伟禄贷款融资借入之全数款项用于向150,000,000港元贷款融资之贷款人(「贷款人」)偿还全部未偿还贷款和不时据此产生之利息以及先施根据150,000,000港元贷款融资所结欠之任何其他款项(如有)。

作为根据伟禄贷款协议作出动用要求之其中一项先决条件,先施已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以伟禄融资服务为受益人签立担保文件(「伟禄担保文件」),当中(i)以先施之固定物业及资产作第一固定抵押;及(ii)以先施之业务和所有其他物业资产及权利作第一浮动抵押,惟受限于150,000,000港元贷款融资项下而贷款人并无履行及╱或解除之担保文件。伟禄一旦有权于先施任何股东大会行使逾50%投票权,或控制有关投票权之行使,并委任先施董事会之大部分成员,即伟禄融资服务须解除及╱或履行其于伟禄担保文件项下之所有权利、利益、所有权及权益。

据先施之法律顾问向贷款人确认,150,000,000港元贷款融资项下之未偿还本金额连同截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据此应计之利息为151,446,575港元。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先施已根据伟禄贷款融资提取一笔金额为上述151,446,575港元之贷款,并已根据伟禄贷款协议项下订明的安排向贷款人之法律顾问送交一张金额为上述151,446,575港元并向贷款人出具之支票。伟禄之法律顾问已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晚上获先施之法律顾问告知,贷款人之法律顾问已收到指示不会接收金额为上述151,446,575港元之支票。因此,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同一天晚上,伟禄之法律顾问已要求先施之法律顾问向贷款人之法律顾问要求提供确切安排、条款及条件之书面详情,以使150,000,000港元贷款融资项下之任何未偿还金额可于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及完成悉数偿还。鑑于有关事态发展,伟禄融资服务正准备采取合理行动,以便向贷款人悉数偿还150,000,000港元贷款融资项下之到期金额。

伟禄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伟禄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