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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补充协议有关出售目标公司之35%权益之主要交易

2019-09-09 00:00:00

兹提述京维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有关建议出售一间联营公司35%股权之公佈(「该等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第二份补充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本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经补充协议所修订)(「第二份补充协议」)。

根据第二份补充协议,除该等公佈所载之条件外,完成仅于本公司悉数收到代价人民币53,000,000元(等同于约60,400,000港元)后方会进行。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股份购买协议(经补充协议所修订)之所有其他条款将维持不变并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董事认为,第二份补充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