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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有关出售目标公司之35%权益之主要交易

2019-08-07 00:00:00

兹提述京维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有关建议出售一间联营公司35%股权之公佈(「该等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补充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本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根据补充协议,除该等公佈所载之条件外,完成亦须待本公司收到不少于60%之代价(即人民币31,800,000元)(「新条件」)后,方可作实。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买卖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将维持不变并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董事认为,补充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订立补充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